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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规则 一、读者将随身携带物品放入存包柜后方可进入借阅区。 二、读者只能凭本人借书证借书,不得转借他人。一经发现, 予以双方各15天停借处理,如借给无证人员,则予以30天 以上(含30天)停借处理。对盗用、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书证者按偷窃图书处理。 三、为充分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,图书馆试行推出“,借期30天;,续借20天。 四、借到图书时,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掉页、刻画、污损等情况,如发现应立即声明并请工作人员盖章。归还时如发现未经工作人员盖章的污损情况,按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。 五、爱护图书资料,请勿乱涂、撕毁图书,若不慎损坏或丢失图书,应自觉按照《关于图书遗失、损坏的赔偿规定》赔偿处理。 六、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,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,超期暂停借阅。 七、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图书携带出门禁者,按偷书论处。图书馆对偷书行为一经发现,将按《关于偷窃图书的处理规定》予以处罚。 八、读者每证借阅不得超过2册。 九、读者应自觉维护图书馆文明的秩序、整洁的环境、安静的学习氛围,不随地吐痰,不乱扔赃物,不在馆内吃东西、大声喧哗,手机在室内调为震动,通话到室外,避免妨碍他人。 十、注意馆内安全,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污物品入馆,严禁在室内任何地方吸烟、用火。 十一、经出口通道时,如遇监测器报警,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值班工作人员检查,不应有不文明礼貌的言行。 十二、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。如发现有丢失条形码或损坏条形码者,丢失,损坏一个条形码罚款2元。丢失,损坏一根磁条,罚款3元。 十三、对丢失、损坏的图书,可按“图书遗失,损坏赔偿办法”进行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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